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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《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》《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》部分条款的决定
时间:  2023-12-20

各区县(市)交通运输局,市地铁集团、市公交集团:

为贯彻落实“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理念,全力守住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底线,我局根据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)《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)《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》规定要求,并参考《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<道路客运车辆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>的公告》《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公布 <铁路旅客禁止、 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>的公告》等文件,组织对《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》(杭交发〔2021〕101号)《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》(杭交发〔2021〕100号)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:

一、对《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》(杭交发〔2021〕100号)作如下修改

第十二条第二款“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,携带风筝、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,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。”修改为“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,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,包括电动自行车(含折叠)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、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;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;携带风筝、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,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。”

二、对《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》(杭交发〔2021〕101号)作如下修改

1.第十三条“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,携带风筝、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,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。”修改为“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,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,包括电动自行车(含折叠)、电动平衡车、电动独轮车、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;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;携带风筝、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,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。”

2.第十四条第七款“(七)在车站或列车内骑行平衡车、电动车(不包括电动轮椅)、自行车,使用滑板、溜冰鞋”修改为:(七)除无障碍用途或执法用途外,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各种代步工具(含自行车、滑板车、溜冰鞋等)。

本决定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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